我国《继承法》实行限定继承的原则。是指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和税款,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遗产价值总额的那部分债务和税款,继承人不愿清偿的,可以不必清偿。也就是说,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只负有限的清偿责任。即以继承人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价值为限。
限定继承的原则,只适用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个人债务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款,而不能适用于被继承人家庭共同欠下的债务和税款。如果是被继承人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欠下的各即使是由被继承人出面,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下债务或税款,也应当由家庭全体成员以全部财产承担偿还的义务,不能以继承人所留遗产已全部清偿为由,拒不清偿剩余部分。但这里还须明确的是,在家庭共同债务中,对于明确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应承担的那部分。依然适用限定继承的原则。
对于被继承人为了继承人的需要而欠下的税款和债务,如被继承人为了供继承人上学、给继承人操办婚事、替继承人治病而欠下的债务,不适用限定继承的原则,应由继承人全部清偿。如果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不供养被继承人而使被继承人迫于生计欠下他人债务或国家税款,如拖欠医院医疗费,则对该部分债务和税款也不适用限定继承的原则,也应由继承人全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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