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人民法院:张思杰 樊丽
问:前一段,我们的儿子在一场车祸中丧生,留下我和老伴以及身怀六甲的儿媳。丧事办完后,我们和儿媳一起分割了儿子的遗产,也为尚未出生的孩子保留了一份不小的份额。之后,儿媳便回娘家居住。前几天,听人说孩子流产,我们就去找儿媳证实,儿媳称孩子确实丢了(俗语,指孩子死了),再问原因及事情经过,她一概不说。我们愤怒至极,提出欲分割当初为胎儿所保留的、由她负责保管的遗产。但儿媳说她是孩子的母亲,这份遗产应由她一人继承,我们没有权利再分割。请问,确实是这种情况吗?我们是否还有权分割这份遗产?
赵华夫妇
答:对你们的不幸遭遇,我们深表同情,希望你们能尽快从悲痛中摆脱出来。因你在来信中未说明孩子死亡的具体情况,故无法给你们一个明确的答复,只能就可能出现的情况作一下原则分析,以期对你们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就是说,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时,腹中胎儿未出生,尚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不享有继承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时,为更好地保护胎儿的利益,规定为其保留继承份额,以待胎儿出生后继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由此可见,继承法关于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胎儿与自然人的区别。胎儿出生时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胎儿出生后死亡。胎儿出生后,即成为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权继承遗产,为他所保留的继承份额就成为了他个人的财产。如果随后胎儿又死亡了,那么这份财产就转化为他个人的遗产了,依法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另一种情况是,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胎死腹中。胎儿未出生就死亡,他的尸体只能属于母体的一部分,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也就不能享有包括继承遗产权利在内的民事权利能力。此时,为胎儿保留的那份遗产份额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当然应由被继承的继承人来继承了。
根据以上分析,你们应该先弄清楚胎儿是怎样死亡的,如果是出生后由于其它原因死亡的,你们儿媳作为孩子的唯一的一个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单独继承当初为胎儿保留的全部份额,你们则无权参与分割;如果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你们作为儿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就有权利参与分割当初为胎儿保留的那份遗产。当然,你们儿媳也是你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也有权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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