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耿秋华与被告王成轩于1988年5月在深圳一舞厅相识,后双方交往甚密,关系暖昧,同年12月未经政府部门登记做一日和尚撞一天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耿秋华未达法定婚龄)。同居期间共生育两子女。长女倩倩1989年12月出生,次女琪琪1991年5月生。之后,双方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口角互不谅解,夫妻不睦。1994年3月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同年7月双方经法院调解解除非法同居关系,长女倩倩由被告抚养,次女琪琪由原告抚养,双主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不久,被告王成轩结识一女青年,两个常常外出不归,对女儿倩倩不管不问。1995年1月被告准备结婚,私自将女儿倩倩送养他人。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将女儿领回。被告声称,女儿由我抚养,我是她的监护人,我有权送养他人,任何人无权干涉。原告无奈,于同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自抚养女儿倩倩,但要求被告支付两了女的抚养费。被告在其辩称中同意原告抚养倩倩,但不同意支会子女抚养费。一审法院经审查,判决变更女儿表现上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两子女抚养费各40元。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74年5月17日《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 男女,或忆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如何,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如何,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价格体系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付担子女必要的生活 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一规定的含义是:(1)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纯净赠月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对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或生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可将子女领回去抚养,但生母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非婚生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生父母的义务,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年老生活困骓、丧失劳动力时,非婚生子女应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4)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践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应继份与婚生子女相同,不能由于他们是非婚生子女而在分配父母遗产时,份额少于婚生子女或者根本否认非婚子女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分娩 的事实而产生,一般无需加以特别的证明,非婚生子女按生母的婚生子女对待。非婚生子女生父之间的关系,一般可由生父表示认领,亦可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或其他人证、物证加以证明。
李案原被告1988年12月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
....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原告当时未达法定婚龄,双方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对所生子女倩倩和琪琪,被告并没有否认是自巳的亲生子女,因此可认定为原被告双方的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应负担同居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下得另一方的同意。”被告私自将女儿倩倩送养他人显然无效,原告有权要求变无养。被告不自觉履行抚养义务,将将女儿送养他人,如果强行将女孩倩倩判归被告抚养,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妇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规定,判决变理女孩倩倩由原告抚养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一切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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