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某与丈夫栾某结婚后不久就下岗了,家庭生活全靠丈夫每月2000元工资维持。丈夫虽工作单位较好,但经常很晚回家,在外面应酬也多。宫某怀疑他在外面有作风问题,为此,两人经常争吵闹矛盾,以至分居。宫某失去了生活来源,只好向亲戚朋友借钱来维持生活和支付父母的赡养费,生病住院也是靠借钱。两人分居一年后,丈夫提出离婚,宫某则主张把分居期间她欠下的6000元债还了再说。丈夫栾某不同意,认为两人已分居一年多了,宫某私下借的债与他无关。为此,两人闹上了法庭。法庭经审理,查明宫某与栾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查明在分居期间,栾某的工资收入积累18000元。随后判决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栾某的工资收入除用于偿还宫某所欠的6000元债务外,剩余部分由两人均等分割。法院同时对两人的其他共同财产以照顾经济困难一方为原则作了分割。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栾某虽然搬到单位居住,与妻子宫某分居一年多时间,与妻子宫某分居一年多时间,但两人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仍然是一对合法的夫妻。在分居期间,宫某缺乏生活来源,栾某有较好的经济收入,理应对妻子尽抚养义务。栾某撇下妻子不管,不给付抚养费,这显然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宫某借款维持基本生活、支付赡养费和治病吃药,这是无可非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宫某为维持基本生活、支付赡养费和治病所欠的6000元钱,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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