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晨报
父亲出资20万元以女儿张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并订立了协议约定:女儿只享有名义上的产权。然而,女儿离婚了,丈夫将这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会作出何种判决?
张某与袁某于1988 年登记结婚。1996 年袁某赴新加坡工作,张某于3年后前往新加坡。后来双方产生矛盾,张某回国。2000 年11月,袁某曾上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之后张某也于2002 年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 年张某购买了本市平凉路的一套商品房,购房款为212278 元,并于2001 年将该房产权过户给了其母。审理中,张某出示了与其父亲关于该房的权属约定:张父出资20万元,以张某的名义购买平凉路上商品房一套,张某只享有名义上的产权,在其父“百年”之后,张本人才享有产权,不得与人共享,在父亲健在期间,若张提出产权要求,则无条件返还父亲20万元房款。对此,袁某虽承认20万元是张父出资,但认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对张某之父出资20万元用于购房可予以确认,但该行为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张某,因此认定张某父亲的出资属赠与行为,平凉路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张某擅自就其权属与父亲作出的约定为无效行为。同时,张某在被告不知晓的情况下,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过户给其母亲,也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应折价补偿被告。据此,法院在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判令张某给付袁某房屋折价款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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