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读者薛女士来电咨询:
2002年9月,我表姐李某经人介绍与黄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当年10月,二人协商并约定婚期后,黄某将一张凭密码支取的1万元银行存折赠与李某,但未告知其密码。2002年12月,二人如期举行婚礼并办理登记手续,婚后存折一直由李某保管。今年3月,因夫妻感情不和,黄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所持存折上的1万元存款归自己所有。而李某认为,该存折是其个人的婚前赠与所得,存款应归其所有。请问,这1万元存款依法应归谁所有?
禹州市法院娄玉谦、李国斌答复:
根据《合同法》规定,黄某、李某的赠与行为是双方意志真实表示情况下达成的一致意见,其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为此,双方争论的赠与存款归属,关键应看原告可否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回赠与。”《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黄某将所赠与的存折交与李某,但未告知其密码,李某虽然持有存折,但实际上仍无法领取1万元银行存款。因此,黄某赠与的存款应视为未交付的财产,其所有权仍归黄某所有,并没有发生转移。在此情况下,作为赠与人的黄某,完全可以行使其撤销权,以取得其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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