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有以下十四条判定标准:
一、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二、 婚前缺乏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已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
四、 一方隐瞒对方,或在婚姻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六、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确无和好可能,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 一方重婚,对方提起离婚的;
十、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 一方被法院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 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提起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十三、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十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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