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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一方的书画等作品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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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一方的书画等作品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法律确认这种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智力成果,保护人们智慧的结晶。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与创造人的身份、人格权利紧密相连,另一方面包含着由智力成果带来的财产权利。在书画作品中,法律就赋予创作人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以及著作财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项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第十五项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才属于夫妻的共同经济利益,对于已售出的作品得到的经济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对于没有出卖的书画作品,仍应归一方所有,但是,如果一方为对方的艺术创作提供了家庭的帮助,财产分割时应该有所补偿。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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