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商)事诉讼
(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原告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二)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2、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国内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
3、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1、侵权诉讼,原告应提交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及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还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及法医鉴定。
2、合同纠纷,应提交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合同复印件或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复印件。
3、劳动争议纠纷,应提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双方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经劳动仲裁的诉讼,还应提交劳动仲裁机关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劳动仲裁机关送达仲裁决定书的送达回执(原件)。
(四)证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的证据。
被告户籍不在罗湖区的,应提交在罗湖区常住(一年以上)的派出所证明或暂住证(一年以上)复印件。
二、行政诉讼
1、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负责人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3、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国内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
4、如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5、原告应提交行政机关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或相应的证明行政机关与原告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
三、刑事自诉案件
1、原告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2、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3、被害人应提交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四、执行案件
1、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3、申请执行人委托他人代为执行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及期限,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国内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执行的,比照民事诉讼的要求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5、申请人应提交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经过二审终审的,应提交由二审承办法官签署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6、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清单。
7、如申请执行依据为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则应提交公证债权文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并提交相关的合同原件。
8、如申请执行依据为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回执(原件)或该仲裁裁决生效的证明,并提交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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