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正义网
编辑同志:
去年春,我母亲因病住院,哥哥为给母亲治病,借了不少债务。我得知后,与丈夫石某商量,要求他把家里的钱拿出些来给我母亲治病,但石某却说,“嫁出去女儿泼出去的水”,叫我别管娘家的事。为能挽救母亲的生命,我不得不向好友借了1.6万元钱给母亲治病。最近,我与石某因感情破裂,双方协商后同意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我提出这1.6万元钱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石某却不同意,他说当时没有答应我去借钱,而且我作为女儿没有义务去借钱给我母亲治病,所以,应当由我个人偿还这笔债务。请问:妻子赡养父母欠下的债务,离婚时能以共同财产偿还吗?肖娟
肖娟同志:
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有不少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在出嫁后对父母没有生养死葬的义务。而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对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而你借钱给母亲治病,正是履行赡养的义务。
从你来信可知,如今你们夫妻因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但对这笔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或以个人财产偿还产生了不同意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所以,石某虽然没有同意你借钱给你母亲治病,但这笔1.6万元的债务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而不应由你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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