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小琴是前年参加工作的。工作不久她竟然爱上了同办公室的一位有妇之夫王某,并为王某作过一次人流。小琴的一位男同学李某曾追求小琴多年,一直被小琴婉拒。去年冬季的一天,李某去小琴宿舍时,偶然发现了王某写给小琴的情书。李某偷偷将这封情书塞进了自己的口袋。此后,李某即以情书要挟小琴,声称如小琴不嫁给他,就要败坏她的名誉,小琴只得含泪答应了这桩婚事。今年3月,两人匆匆登记结婚。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小琴的事不知怎么传到了李某同事的耳朵里,其同事常常借题发挥戏弄李某。李某回家后常常借酒浇愁,对小琴也是非打即骂。小琴目前已回娘家居住,她对这段婚姻很失望,很想尽快解脱。有人讲小琴的这次婚姻是胁迫形成的,可以依照法律申请撤销,不知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赵小梅
律师解惑
来信咨询的问题涉及有关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由于存在某种法定的原因,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出现了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此项规定,婚姻可以撤销的原因为胁迫。胁迫通常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另一种是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胁迫婚姻不符合婚姻自由、结婚自愿的原则,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但胁迫婚姻并不当然无效。因为受胁迫一方在与另一方共同生活期间,如果与另一方产生感情,并愿意与其共同生活,这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发生了变化。为此,法律规定由受胁迫的一方决定是否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但《婚姻法》第十一条同时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的朋友小琴的婚姻确系胁迫产生,她完全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行使撤销请求权。小琴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她应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种权利。逾期只能按普通离婚案件处理。
来源:辽宁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