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问题
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在大陆结婚的,除适用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照我国民政部等部门提出的下列要求办理:
1.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由县级以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须提供下列证件:(1)在大陆定居后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2)在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回大陆定居前在台湾居住的,须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回大陆定居前离台移居港澳地区半年以上的,须提供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澳门当局主管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大陆定居前离台移居国外半年以上的,须提供由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由本人亲自填写的并经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书》。
2.现仍在台湾定居而临时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3.在台湾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的,应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或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的,或澳门当局主管机构出具的离婚证件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或其配偶已死亡的文字资料,未经公证的影印件无效。在国外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其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二、离婚问题
1.大陆公民要求与在台湾的配偶离婚,可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从台湾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要求与在台湾的配偶离婚,可向定居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