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收养继承 >> 涉外离婚 >> 涉外离婚指导 >> 文章正文
台湾地区离婚证在大陆效力的认定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台湾地区离婚证在大陆效力的认定
 

 

台湾地区居民申请与大陆居民在大陆地区结婚的,如果台湾地区居民是离过婚的,应出示离婚证,关于“台湾地区离婚证”效力的认定,应当是:

一、离婚证件是台湾离婚协议,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刊登载的当事人离婚申明或公告。公证的印影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离婚证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如果离婚的一方是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三、离婚证件系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证书,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经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四、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