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法律要求
在澳大利亚,离婚只有一项依据,即婚姻已不可挽回地破裂了。具体来讲,离婚有两条杠子,一条是必须夫妻分居不少于十二个月,这是一条硬杠子,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不例外。另一条是需要结婚两年以上,这是一条软杠子,通常可以克服。不难看出澳大利亚家庭法在判断某一婚姻是否已经不可挽回地破裂了,使用的是一项简单、客观和非道德的标准。说它简单,是因为是否判决离婚首先看是否分居,没有分居,就谈不上离婚,分居是婚姻破裂的象征和前兆。说它客观,是因为它运用了十二个月的时间概念,而不是任由法官由分居时间的长短来判案。其直接结果,就是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无关。只要分居到了十二个月,即使应答方不同意,申请人也可申请离婚并成功获得判决,说它非道德,是因为在澳离婚没有谁对谁错,不设过失方,与抛弃概念无关,与婚外恋概念也没关,与“包二奶”也没关系。申请离婚时,不用民事诉讼概念,也没有原告和被告,而只用申请、申请方和应答方。
分居的含义
分居与简单的分开居住的概念不一样。事实上,文章常用的概念“两地分居”恰恰暗指着夫妻虽然身处两地,夫妻关系却不因“两地分居”而受影响。这样的“两地分居”,实质上没有分居。
分居,除了不再“朝夕相处”外,必须由婚姻一方将其终止婚姻关系的意向通过再种方式让对方知道。这种方式,可以是行动,比如说搬出去住,也可以是语言,比如,明确告诉另一方。至于另一方不同意分居并不影响分居,即分居由一方的言语或行为即能体现。
同一屋顶下的分居
正如“两地分居”可以是婚姻的持续,继续在同一屋顶下居住也可以是分居的开始。从表面上看,证明在同一屋顶下的分居似乎很不容易,除了住在不同的屋可恨不得走道也得一劈两半,各走一方。在法庭上,法官只关心婚姻关系是否破裂,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模式用来示范效仿,而得依据个案情况来定。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没有性生活。一方不再是为另一方做饭洗衣也可以是明确的分居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