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段準確敘述婚姻雙方的姓名、婚禮舉行的地方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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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段敘述婚姻雙方在香港的最後共同居住地點,或香港以外的居住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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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段敘述婚姻雙方現時各自居住的地點、現時的職業,以及雙方以香港為居住地 (domicile) 或與香港有實質聯繫 (substantial conne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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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段敘述有否「家庭子女」(children of the family)。如有的話,呈請書中須列出該家庭子女的姓名及出生日期等資料。「家庭子女」並非單指婚生子女及領養子女,亦包括所有一直被視為該家庭之成員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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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段敘述呈請人以其所知,答辯人並無在婚姻期間誕下其他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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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段敘述如果對任何人是否屬於該家庭的「家庭子女」出現爭議,則呈請人須在此段列出該子女屬於或不屬於「家庭子女」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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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段敘述有否任何子女正受社會福利署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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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段適用於呈請人申請子女的贍養令,而答辯人並非該子女父母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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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段敘述曾否由香港法院或其他地方的法院,針對該婚姻或婚姻中的家庭子女作出過任何判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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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段敘述婚姻雙方有否就支付對方或子女的贍養費達成任何協議或安排。如有的話,呈請人須在此段列出協議或安排的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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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段適用於以二年分居為由提出離婚呈請的情況。呈請人須要列出對答辯人財政供給 (financial provision) 的提案;或在暫准離婚令頒布後,不對答辯人作出財政供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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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段敘述唯一的離婚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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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段敘述基於什麼情況足以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回。如果是以分居為證明,則需列出準確的分居日期。如果是以通姦、無理行為或遺棄為由,則亦須列出具體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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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 (The Prayer) 用於總結離婚呈請書。呈請人需列出他請求法院就該離婚訴訟作出的判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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