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大大陆结婚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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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嘉琪,女,1967年出生,系我国台湾居民。1996年来大陆某大学上学。大上学期间,与同校学生、大陆居民马志强相识并恋爱。1998年临近毕业之际,赵嘉琪决定留在大陆工作,并与马志强结婚。1999年3月,赵嘉琪与马志强到马志强户籍所在地的某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该县婚姻登记机关以该机关无登记权为由,决定不予登记。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其条件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有所不同。
一、关于法律适用
凡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的,均适用大陆的法律,如民政部1998年12月10日颁布并实施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办法。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行为表现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因此,凡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和台湾居民,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二、关于登记机关
民政部的《大陆民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所在本案中的某县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办理赵嘉琪与马强的结婚登记。
三、关于所需证明文件
依民政部《大陆居民与台湾居发婚姻登记管理界行办法》第4条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籍。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5.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台湾居居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誉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检查医学证明。
依《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之规定,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该办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该办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依《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1)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景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2)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3)离婚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睥,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谁。(4)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裁定承认。
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1)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变公证机关公证。(2)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证。
此外,民政部《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作壁上观、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后,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适用香港、澳门同胞办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侨居国外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适用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已在大陆定居的原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应当提交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誉本,有效期三个月,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若其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其在外国连续6停留个月以上来大陆的,则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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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早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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