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收养继承 >> 涉外离婚 >> 涉外婚姻司法解释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批复[1954]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批复[1954]
 

(颁布日期:1954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1954年10月28日)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4年10月5日东法组字第5215号关配偶一方在台湾离婚问题的报告暨附件收悉。

关于金惠珍请求与在台湾的丈夫离婚问题,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处理意见。但是需要金惠珍给其丈夫去信说明要离婚的意思,待对方表示意见后,再详细查明事实予以处理为妥。  金惠珍在未离婚前,与他人恋爱,应指出这是不对的。 

   此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请示报告

东法组字第5215号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