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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守义诉熊正俭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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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守义诉熊正俭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1985]
 

(1985年11月21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林守义诉熊正俭离婚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
    熊正俭于1982年9月离开西安到福建省三明市其女儿家居住至今。林守义
于1985年4月向西安市坝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熊正俭离婚。西安市坝桥
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三元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
1985年5至7月曾三次发函委托西安市坝桥区人民法院调查。西安市坝桥区人
民法院既不调查,又不将未调查的原因函告三元区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三元区
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情况,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该案应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受理;陕西省西安市坝桥区人民法院对三
元区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如因故不能完成,应及时函告说明
原因。坝桥区和三元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是不对的,应注意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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