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思 中国法院网讯 为了落实“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尊重人的价值和权利,充分发挥民事审判保护人民权益,促进我国社会文明、进步、协调发展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各级法院要精心审理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这是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上了解到的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说,全国各级法院每年受理各类案件 500多万件,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130多万件,约占受理各类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和家庭的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各级法院民一庭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通过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倡导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反对和制止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维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为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婚姻法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二)重点对解除同居关系、婚姻关系中的“彩礼”处理、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的承担等主要问题做出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后,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类型的案件,如分割公司股权、企业财产份额的案件,各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注意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还要考虑相关法律的规定,妥善处理司法解释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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