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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函[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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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函[1986]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为了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发了全国统一的《婚姻状况证明》式样。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民政部门已经印制完毕。请通知你系统主管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部门,到所在地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联系购买。今后,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将按照统一制发的《婚姻状况证明》来受理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事宜。特此函告。

附:婚姻状况证明〔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婚姻状况证明(存根) . 婚姻状况证明
( )字第 号 . ( )字第 号

   我单位       单位的    申请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证明如下: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别        民族       婚姻状况
对方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别        民族       婚姻状况

 对方所在单位
    双方有无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婚姻登记承办机关

 说明:1.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时,村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加盖乡(城市区或街道办事处)级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备注:2.此证明有效期两个月;涂改无效。

经办人签名: 号
负责人签名: . 填证机关印章
填证日期: . 年 月 日
说明:(一)填证前要调查核实无误;
(二)“婚姻状况”栏内填“已
婚”、“未婚”、“离婚”、“丧偶”。



   

                                                   1986年11月18日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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