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收养继承 >> 离婚收养继承常用法律 >> 离婚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1989年8月22日(1980)法民字第20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已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