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儿子出车祸后,父亲拿着儿子的身份证复印件到交警部门接受调解,并当场支付了部分赔偿金,但事后儿子却拒不承认调解效力。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最终确认了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判决被告阿峰和张某向原告范某支付剩余交通事故赔偿款4000元。
2005年4月,阿峰驾驶电动车将范某撞伤。在接到当地交警中队通知后,阿峰的父亲张某携带儿子阿峰的身份证复印件、范某的丈夫黄某携带范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到交警中队接受事故调解。
调解协议认定阿峰负主要责任,范某负次要责任,由阿峰一次性赔偿范某损害费5500元。调解协议分别由张某、黄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认可后签名。张某当即向黄某支付事故赔偿款1500元,余款4000元由张某出具欠条。后阿峰拒绝承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拒不支付余款。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携带儿子阿峰的身份证复印件去交警部门替阿峰处理事故,并且作为阿峰的全权代理人,在交警部门的主持调解下,与范某丈夫黄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且张某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当即履行了1500元赔偿款,并对赔偿余款4000元以自己的名义向范某出具欠条,该行为应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视为张某为自己设定了债的负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