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但其妻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保单中的受益人改为妻子本人。李某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7月11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春分公司构成严重违约,返还李某保险费725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款利息。
李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春分公司于2000年3月31日签订康宁定期及住院医疗附加保险单,并预交保险费3625元,之后,李某便到深圳工作。李某妻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保险单的受益人由原李某指定的其儿子更改为其妻本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春分公司于同年4月6日根据李某妻子已更改的保险单制作出保险单正本交李某妻子。次年,李某妻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年的保险费3625元。2002年,李某从深圳回家准备交纳第三年保险费时,发现自己原指定的受益人是儿子,现已被妻子更改成了她自己。为此,李某中止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春分公司交纳保险费。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某盛怒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春分公司所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加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春分公司并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变更合同。李某妻子擅自在保单上涂改变更受益人,被告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不但不制止其行为,反而还根据已更改保险单制作出保险合同,严重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春分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