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初中生舞刀刺死同学
12月12日11时许,湖南常宁市泉峰中学,李某亮手中拿刀玩耍一把刀刺中13岁初二学生郭某的后背,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刀是从他同学李某亮手中“飞出”,当时刀鞘还在李某亮手上。李某亮手里拿着一把刀在玩,因拿捏不稳,从手里飞出刺中身边的郭某。“视频里三个人围着他,他躲开,然后刀就扔到了他身上。
郭某的家人对于郭某的死忙经官方的通报的意外事件并不认可。13日上午,泉峰中学董事长称已和家属达成协议,学校赔偿79万元,遗体火化。郭父郭军荣表示:“再多钱也不满意,我们要求向社会公布死因,三四十公分的刀,怎么带到学校去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郭某在学校期间被李某亮过失致人死亡,学校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李某亮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二点分析。一、李某亮是否已满16岁,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不满16岁已满14岁的只有构成故意杀人罪时才能受到刑事处罚。二、对于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是值得探讨的,本人认为过失致人死亡,因为学校是一个人比较多的地方在大众广庭之下耍大刀,有一定的危险性,行为人应该认识到,但是由于过于自信而对受害结果没有引起重视,导致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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