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案例 >> 商业秘密案例 >> 文章正文
案例6:中国赔偿额最大的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案例6中国赔偿额最大的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

 

2006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赔偿额最大的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原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及附带民事责任的中冶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

据了解,创建于1956年的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是中国重点综合性科研开发类研究所,主要承担大型成套装备的研制与开发任务。50年来,西重所完成了1000多项科技成果。而其原高级工程师裴国良盗取的图纸凝聚了该所科研人员二十多年的心血,涉及图纸近万张。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1月,西重所与辽宁省凌钢公司签订了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主体部分工程的研制开发协议,并于20016月投产。200110月,原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工作期间看到这一工程的设计图纸,即擅自将图纸拷贝到个人电脑中。  武汉律师  http://www.222148.com/

20028月,裴国良离开西重所到中冶连铸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随后,中冶连铸公司与山东和四川两家企业签订生产合同,总价值近1.5亿元,裴国良担任两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裴国良在返回西安时将西重所为凌钢二号主体工程设计的电子版图纸带回武汉的中冶连铸公司,该公司设计人员利用该图纸,在短期内就完成了四川和山东的两年项目设计。

20037月,西重所技术人员在西安冶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现中冶连铸公司委托该厂加工的四川和山东两家企业的设备图纸中有西重所的标题和标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商业秘密被侵犯。

经西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鉴定结论为:中冶连铸公司为四川、山东两家企业设计的产品图纸,与西重所设计的图纸从装配图和零件所表现的结构功能来看并无本质区别;西重所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技术符合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法定技术条件,裴国良的行为给西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为1782万元。

西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裴国良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单位商业秘密,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其会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冶连铸公司在没有合法取得西重所商业秘密的情形下,大量使用该秘密,与期他企业签订合同,是给西重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也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其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据此,西安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裴国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裴国良及中冶连铸公司共同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