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建筑工程房地产 >> 建筑房地产案例 >> 房地产其他案例 >> 文章正文
住宅小区规划通过后能否随意变更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住宅小区规划通过后能否随意变更

阮文良

  北仑某小区,20户构房者在购房时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承诺小区内有俱乐部,具有通过规划会审的小区总体规划平面图;20户购房者在各单个购房合同中并没有对小区设施有具体的书面约定,但广告和规划平面图中都有说明,该20户购房者所在的位置前面是俱乐部。20027月规划部门在20户购房者表示异议的情况下,通过了变更的规划方案,在俱乐部位置建设6层高的住宅楼,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20户住户把规划部门告上了法庭,笔者受住户委托,担任该案的代理律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这次建设项目调整是对规划方案总平面所进行的调整,不是在原规划基础上所作的临时调整。规划部门在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和正式批准文件前,就改变了原先经过会审的规划方案,并颁发了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审批程序不符,由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自行收回了新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应不必再予撤消,但法院判决规划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违反《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关于审批程序的规定。

  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宁波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改变原规划方案,将原拟建的俱乐部及拆除部分别墅改建公寓楼,是在城市规划区对原建设规划的重大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八、三十三条和《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该重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上诉人对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颁发(2002)浙规(建)证020418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原审认定事实经过清楚,引用法律条款正确,但具体适用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审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作出确认该行为违法的判决。而原审判决主文只明确被告颁证行为违反审批程序规定,而未依法确认颁证行为违法,对此本院予以改正。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的颁证行为在实体上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鉴于被上诉人已在原审诉讼期间自行收回颁发的许可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撤消原审判决主文和确认被上诉人颁发(2002)浙规(建)证020418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