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
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不包括省辖市所辖区,也不包括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无权作为出让方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是在05年8月1日前作为出让方订立了出让合同,且在起诉前得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才可以有条件的认定有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的受让方:
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外商投资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先行成立“三资企业”。
附法律规定:
94\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90\11\1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市辖区土地审批权限问题的答复》规定:
“考虑到实施城市统一规划的需要,没有授予省辖市所辖区审批土地权”
05\06\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90\05\19 国务院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90\05\19 国务院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从事开发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