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
[释义]
介绍贿赂罪的概念,至今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方面的明文规定。一般认为,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进行中介,撮合条件,促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轻情节 :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说明 ]
一、这里,受贿方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限。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正公务环境和形象。
三、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介绍贿赂罪,本次刑法修订时则以专条规定本罪。区别在于限定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