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企业却未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最终赔偿员工5万余元
来源:番禺日报 日期:[2006-1-22]
本报讯 (记者袁辉)一家企业与一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但企业未按有关程序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听任该员工继续在企业做事,最后双方发生了劳资纠纷,该员工将企业一纸告上了法庭,法庭最后判处企业支付该员工5万余元的经济补偿费。
案件回放:郭某于1996年1月开始进入番禺某企业工作,当时双方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3年1月双方才签订一份合同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履行合同至2004年12月31日后,双方均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郭某于是继续在该企业做工,该企业亦继续支付郭某的工资,为郭某购买社会保险。2005年2月底,该企业突然向郭某提出,合同于2004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终止了,现在终止与郭某的劳动关系。郭某被迫当日与该企业签订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郭某心想,自己在这里辛辛苦苦做了十几年,没有任何补偿,就被终止了劳动关系,真是太不公平,于是一纸将该企业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了解认为,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不当,应按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于是判决该企业按郭某工作年限10年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35000元(郭某的工资为3500元/月)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7500元,郭某依靠法律武器,最终获得了5万余元的赔偿。
律师说法: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终止还是解除劳动关系。根据2003年12月8日起修改后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补助费(86年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除外),而解除合同关系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什么是终止劳动合同,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本案中对于此种情况双方没有约定终止条件,而很明显期满是指合同到期,而本案合同在2004年12月31日早就期满,双方自愿按合同履行,已经形成了新的合同关系,只是变成了没有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当然不能是期满,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只能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所以,法院认为终止劳动关系不当,应按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于是判决企业对郭某进行赔偿。